(2017)湘07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友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289号原告: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渡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永畅。诉讼委托代理人:金杰,男,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友林。本院在审理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李友林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友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小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雷雨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