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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祥成与范存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成,范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228号申请人刘祥成,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范存珍,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祥成与被执行人范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存珍和申请人刘祥成自愿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约定被执行人范存珍给付申请人刘祥成本息合计19800元(本金12800元利息70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承诺此款于2017年7月底前每月付5000元直至付完本案欠款本息为止,故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杨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娜荷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