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靖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靖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676号原告:李伟,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霞,银行职工,系原告李伟姐姐。被告:王靖贤,职工,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市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系王靖贤妻子。原告李伟诉被告王靖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872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还款20400元,尚欠48720元未还。故原告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秀娟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欠款4872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靖贤给付原告李伟借款487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云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