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晏庆田与郭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庆田,郭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50号原告:晏庆田,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郭伟胜。原告晏庆田与被告郭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晏庆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庆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晏庆田负担。审判员 郭世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