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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晏庆田与郭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庆田,郭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50号原告:晏庆田,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郭伟胜。原告晏庆田与被告郭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晏庆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庆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晏庆田负担。审判员  郭世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