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邵林江、潘迪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林江,潘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56号申请人:邵林江,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潘迪勇,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邵林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迪勇所有的“皖C×××××”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林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迪勇所有的“皖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潘迪勇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321财保128号之一申请人:孙尚林,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五岔村高项五组19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203142919。被申请人:陆吉成,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陆楼村仁庄11户,身份证号码342130196008059519。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皖0321财保12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陆吉成驾驶的“皖S×××××”号轻型货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15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陆吉成驾驶的“皖S×××××”号轻型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宋海灵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张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