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92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晓莹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莹,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王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150号原告马晓莹,女,1966年6月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顾玉辉,男,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63号。法定代表人陈耀山,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盛珍,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桂昕,女,苏家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第三人王延龙。原告马晓莹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婚姻登记证及婚姻登记申请档案中记载均为王雁龙,而非王延龙,原告无法证明王雁龙与王延龙为同一人,现原告查询婚姻登记中记载王雁龙曾经在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案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记载苏法民字91字第755号案件,主张以此为证据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王雁龙离婚,故原告于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石 威代理审判员 何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