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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蒙献兰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献兰,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553号原告:蒙献兰,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蒙献兰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蒙献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蒙献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献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蒙献兰负担。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