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蒙献兰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献兰,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553号原告:蒙献兰,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蒙献兰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蒙献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蒙献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献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蒙献兰负担。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