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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4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陈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小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411号之二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良,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立宁,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小龙,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陈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小龙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的房屋产权(权26×××84)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25000元。申请人以自有财产在保全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小龙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的房屋产权(权26×××84)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范围以12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财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明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