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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田耕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田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49-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系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耕,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坊2号西单元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田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146号[╱5╱2F109]房屋(房产证号1075108025-12▁3-1-5-2F109-0)归被执行人田耕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耕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区环城西路146号[╱5╱2F109]房屋(房产证号:1075108025-12▁3-1-5-2F109-0)。二、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