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775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张某,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原告李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无法沟通,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04年某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至此原告不得不在单位居住,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2,现已成年。2017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入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业已建立了家庭,结婚将三十余载,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其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封玥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