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贺传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41号被执行人贺传庆,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传庆交纳罚金14000元,违法所得2999元返还被害人,但被执行人贺传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传庆银行存款1715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