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与铁岭县双井子乡万凤农贸经销处、张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铁岭县双井子乡万凤农贸经销处,张万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338号原告: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被告:铁岭县双井子乡万凤农贸经销处。被告:张万凤,男,1966年生。原告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双井子乡万凤农贸经销处、张万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竹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