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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如何、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如何,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村民委员会,申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郭如何,男,194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申桃山,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郭如何诉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村民委员会、申桃山物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如何自愿向法院写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0一七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