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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号楼601。法定代表人:王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以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原 晓 爽审 判 员 黄 砚 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