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礼鹏与陕西林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礼鹏,陕西林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275-1号申请执行人冀礼鹏。被执行人陕西林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邸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邸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礼鹏与被执行人陕西林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857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14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京东、阿里巴巴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6857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旭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