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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鲜宅送海产品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鲜宅送海产品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550号原告:胡一定,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鲜宅送海产品商店,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经营者:林宇超。原告胡一定与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鲜宅送海产品商店(以下简称鲜宅送海产品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一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鲜宅送海产品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一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50元,并赔偿8500元,合计9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鲜宅送购买了单价850元的久保田万寿清酒1瓶。同年4月13日原告收货后发现没有中文标签,产地为日本新泻县。该产品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综上,涉案产品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是不安全食品。被告必须聘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法定检验货义务,显然被告知道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案产品为不安全食品,造成了原告货款的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告应赔偿原告货款损失,并赔偿货款的十倍。被告鲜宅送海产品商店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鲜宅送购买了1瓶由日本进口的“久保田万寿清酒”(规格:1.8L/瓶),单价850元/瓶。原告当天付款,被告于同年4月6日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原告,原告于4月13日签收货物。另查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印刷的字体为日文,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实物外包装为纸质包装,印有“久保田萬寿”字样,无中文标签,瓶身标签印有“久保田萬寿”字样,无中文标签,产品外包装及瓶装印刷的字体均为日文,无中文标签。原告委托山东省淄博市“淄博译墨翻译有限公司”对瓶身背面的标签翻译,译文为“万寿久保田,纯米大吟酿1.8L装,100%使用新泻县原产大米,……新泻县长冈市朝日880-1,朝日酒造株式会社……”。又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4月8日起禁止从日本新泻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涉案的“久保田万寿清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涉案清酒没有中文标识,故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属不得进口的食品;同时,涉案清酒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且根据原告提供的产品标签翻译文本,涉案清酒的生产地为日本新泻县,该地区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公告)中明确禁止进口食品的地区,因此涉案清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确保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被告未经严格把关,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清酒销售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850元以及要求按价款十倍即8500元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鲜宅送海产品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一定退还货款850元并支付赔偿金8500元,合共9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