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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浩然与毕良玉、张浩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浩然,毕良玉,张浩,王洪亮,石玉峰,刘智文,栗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18号原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浩然,男,1995年3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毕良玉,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大连老虎滩极限飞球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浩,男,1995年10月24日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洪亮,男,1989年1月10日生,满族,中专文化,住大连市西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石玉峰,男,1996年4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智文,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大连市西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栗震坤,男,1996年9月2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作者,住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2017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良玉、张浩、王洪亮、石玉峰、张浩然、刘智文、栗震坤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辽029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良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洪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石玉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浩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智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栗震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张浩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浩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浩然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浩然撤回上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徐  颖  明审判员 孟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龙国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