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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徐阳阳、郝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徐阳阳,郝聪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7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茹、王双双,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阳阳,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郝聪芬,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徐阳阳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被告徐阳阳、郝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案件保全费570元,共计105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担。审判长  卢海平审判员  李红颖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