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徐阳阳、郝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徐阳阳,郝聪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7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茹、王双双,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阳阳,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郝聪芬,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徐阳阳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被告徐阳阳、郝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计489.5元,案件保全费570元,共计105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负担。审判长 卢海平审判员 李红颖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