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成钰与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成钰,王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民初896号原告:魏成钰。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飞,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丽。原告魏成钰与被告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成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飞、被告王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成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秀丽偿还原告魏成钰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王秀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秀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魏成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魏成钰通过被告王秀丽提供的账号给被告王秀丽打入10000元,后被告王秀丽向原告魏成钰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原告魏成钰多次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王秀丽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王秀丽辩称,我借魏成钰10000元的情况属实,但是因为魏成钰的母亲王秀琴曾在2013年向我借款3000元。当时我没有钱,向朋友转借给王秀琴3000元,王秀琴一直没有偿还,我的意思是王秀琴把我的3000元还了,我再把魏成钰的10000元还清,要么我把王秀琴的3000元扣除,给魏成钰还7000元。魏成钰的母亲不同意,为此我们发生了争执,还打了110报警来处理,最后魏成钰偿还了我3000元钱,我给魏成钰打下了10年还清欠款10000元的条子。魏成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农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秀丽向魏成钰借款10000元的事实。王秀丽质证认为借条上“秀”字不像是自己的,2017年3月17日曾给魏成钰补写了一个借条,但不是这个,王秀丽不认可,转账10000元的情况属实。经审查,魏成钰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秀丽向原告魏成钰借款10000元,原告魏成钰以转账形式向被告王秀丽交付借款10000元,后因双方发生争议,借款至今未能清偿。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秀丽向原告魏成钰借款10000元的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账凭证在案证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成钰的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秀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