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旗管理部与华旭、李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旗管理部,华旭,李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旗管理部。被执行人:华旭,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戈,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旗管理部与被执行人华旭、李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4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沛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