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杨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杨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2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杨鹤,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程杨鹤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92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程杨鹤上诉称,本案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林州市公安局已经对上诉人被诈骗一案立案受理,故上诉人程杨鹤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程杨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