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7911郭于华与黄仁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于华,黄仁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911号原告:郭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梅。被告:黄仁余。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洋。原告郭于华与被告黄仁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于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仁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于华撤回对被告黄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杜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