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陈丽春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陈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被执行人陈丽春,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丽春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行审66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杨柳幸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思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