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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437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盱眙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盱眙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437号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6546980E,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中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合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盱眙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70111826X,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法定代表人:翁灵峰,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盱眙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盱眙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汉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