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春收与李春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收,李春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373号原告:李春收,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春海,男,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全,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收诉被告李春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2日上午9:30在丰县人民法院宋楼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向原告李春收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李春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春收负担。审判员 刘敬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明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