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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彩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彩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508号原告:罗彩成,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住所地:千阳县东大街32号。负责人:周朱省,系公司经理。原告罗彩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罗彩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罗彩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彩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罗彩成负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陇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