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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庄水森与刘地珠、郭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水森,刘地珠,郭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894号原告:庄水森,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地珠,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郭一鸣,男,1965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水森与被告刘地���、郭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庄水森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水森以其决定与被告刘地珠、郭一鸣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水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水森负担。审 判 长  胡元明人民陪审员  郭章南人民陪审员  李惠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钟小玲��: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