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梓阳与田义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梓阳,田义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91号原告:俞梓阳,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田义明,女,198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俞梓阳与被告田义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俞梓阳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俞梓阳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哲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