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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倩雯、杨国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倩雯,杨国涛,岳义粉,王敏,付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56号申请人王倩雯,女,汉族,199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现住郑州市管城区。被申请人杨国涛,男,汉族,1983年12月27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岳义粉,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王敏,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付惠敏,女,汉族,1956年6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王倩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国涛、岳义粉、王敏、付惠敏银行存款422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国涛、岳义粉、王敏、付惠敏银行存款四十二万二千四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景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