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洋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李成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洋,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7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洋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刘洋向申请人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64760.28元;二、由被执行人刘洋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88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暂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