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从才与重庆卓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从才,重庆卓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29号申请人张从才,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彭晨,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冰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卓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郑克伦。申请人张从才与被申请人重庆卓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从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卓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61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从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