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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俊书、王学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俊书,王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4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073014-1。申请执行人周俊书,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学中,男,汉族,1965年6月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俊书、王学中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