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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建胜、余雷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胜,余雷斌,吴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建胜,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雷斌,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吴玉琴,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3月26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玉琴银行存款198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