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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遵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遵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3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遵栋,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3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28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遵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遵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黄遵栋得知陈某某(另案处理)要买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即联系林某(绰号“阿健”)(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让陈某某先付款,陈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两次支付给黄遵栋800元人民币。黄遵栋收到钱款之后就将800元钱款转给林某。林某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的士从闽清寄往福州,并通知黄遵栋取货地点为福州洪山桥附近,还告知了联系人和电话号码。黄遵栋按照上述方式拿到用一次性注射器塑料袋包装好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从中分装出另外两小袋,连同之前的注射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即三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一张《解除拘留通知书》包好,再后联系陈某某到马尾区104国道(马尾往福州方向)东联车站旁见面交易。黄遵栋到达交易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丢弃在现场的三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公安机关缴获。黄遵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1365号鉴定:三袋毒品(分别重2.74克,0.85克,0.8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遵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扣押毒品三袋;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材料,强制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律援助函,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3、证人林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遵栋的供述;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1365号内容为三袋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扣押笔录、黄遵栋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毒品、称重照片,微信转账照片;7、视���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遵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上,一是被告人黄遵栋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也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黄遵栋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遵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一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4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贩毒人员黄遵栋被抓获后,其丢弃在现场的被查获的毒品均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上,一是黄遵栋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之罪,系累犯,也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二是黄遵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遵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