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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郜星、郜粉龙、鲁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郜星,郜粉龙,鲁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4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照。被告:郜星。被告:郜粉龙。被告:鲁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郜星、郜粉龙、鲁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郜星、郜粉龙、鲁粉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对被告郜星、郜粉龙、鲁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3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