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郜星、郜粉龙、鲁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郜星,郜粉龙,鲁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4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照。被告:郜星。被告:郜粉龙。被告:鲁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郜星、郜粉龙、鲁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郜星、郜粉龙、鲁粉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对被告郜星、郜粉龙、鲁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3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梦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吉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