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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镇。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迎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做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劳务费11699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其他公司有部分债权未兑付周某某,之后,本院经其他公司协助执行,申请人邹某某申请执行标的119630元(含案件受理费2640元),经确认,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发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