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镇。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迎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做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某劳务费11699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其他公司有部分债权未兑付周某某,之后,本院经其他公司协助执行,申请人邹某某申请执行标的119630元(含案件受理费2640元),经确认,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发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