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肖世仪申请执行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金星村1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2017)川1028执恢1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仪,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金星村1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肖世仪,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金星村11组。。负责人:王利友,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世仪与被执行人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金星村1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金星村11组未按隆昌县人民法院(2012)隆昌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金星村11组的征地补偿费予以冻结,金额以23817.5元为限。该款经查已汇入了郑常容在隆昌农商银行88100110309039380账户,故,对郑常容在该账户内属于隆昌县古湖街道办事处金星村11组的存款2381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魏吉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