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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书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武瑞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王书印,武瑞瑞,程国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住所地祁县迎宾东路**号。负责人杨文燕,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印,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常宏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瑞瑞,男,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祁县村民,现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国宜,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祁县人,现住该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书印、武瑞瑞、程国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