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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469号原告: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雄,总经理。被告: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年、贾乃鑫,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8元,减半收取计4269元,由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丽审 判 员  邱 松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彭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