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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薛灿、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薛灿,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高薛灿,女,201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理人:高某,男,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合肥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身合肥市益民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薛灿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5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名下银行存款6384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