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岳阳金龙大酒店与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渔光居民委员会、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天灯居民委员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金龙大酒店,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渔光居民委员会,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天灯居民委员会,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办事处良万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金龙大酒店,住所地岳阳市花板桥北港大院,组织机构代码为18609973-0。法定代表人周勇福,该酒店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渔光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游路,组织机构代码为B9068070-7。法定代表人杜笑红,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天灯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游路,组织机构代码为B9068069-4。法定代表人付志凌,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办事处良万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德胜南路路,组织机构代码为B9068072-3。法定代表人宋岳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3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金龙大酒店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渔光居民委员会、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天灯居民委员会、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街道办事处良万居民委员会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岳阳金龙大酒店损失4009409.33元及利息(以4009409.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1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时止);二、支付岳阳金龙大酒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清偿之日);五、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5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74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7)湘06执10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3月8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三被执行人登记在岳阳南湖旅游度假区南湖管理处天灯、良万、渔光居民委员会名下权证号为086487号项下1-4层房地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五里乡金鹗山村委会(金龙大厦)名下,权证号为岳国用(96)字第06111262号],查封期限至2020年3月7日。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 慧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