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俞志令与童志峰、童国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志令,童志峰,童国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俞志令,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童志峰,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童国健,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志令与被告执行人童志峰、童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童志峰、童国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童志峰名下牌照为沪FQXX**车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童志峰名下牌照为赣ERXX**车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童国健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童志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童志峰、童国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尚需时日,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0452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