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明凯、常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凯,常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凯,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常建光,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审理期间保全的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5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