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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明凯、常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凯,常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凯,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常建光,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审理期间保全的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5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