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怀青、张宗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青,张宗银,邱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380号申请人:刘怀青,男,汉族,1978年12月09日生,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张宗银,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申请人:邱旺,男,汉族,1987年02月11日生,住高密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怀青与被申请人张宗银、邱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