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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与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127号原告: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德仁新苑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0090248-6。法定代表人:李有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宝路12号南华南华声国际大厦1407室,注册号100000000034372。法定代表人:丁爱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四方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郑建仿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