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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宏印与被执行人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宏印,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37-1号申请执行人:屈宏印,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北街村**号付*号。被执行人: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一号国际会展大厦1519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屈宏印与被执行人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便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