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于帮,杨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于帮,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杨珍芳,女,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苍溪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在2016年3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此款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现在外务工,其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以履行本案。综上,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于帮、杨珍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