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明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23号罪犯吴明东,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1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吴明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明东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罪犯吴明东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明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