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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再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峰与吕大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峰,吕大建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再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峰,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大建,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玛纳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州玛纳斯县,系被申请人的妻子。再审申请人许峰因与被申请人吕大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新23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新民申17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许峰,被申请人吕大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峰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许峰不承担5065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吕大建承担。我在一、二审中始终主张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201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吕大建的小舅子曾义勇将我叫过去,让被申请人吕大建给我借款为由,让我给被申请人吕大建出具250000元借条一张,但没有实际支付,又在一张算账的条子上,私自加了借款人三个字,二张共计549500元,在我与被申请人吕大建的小舅子曾义勇没有核对往来拆借资金账目的情况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打了该借条,民间借贷成了债务转让。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此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吕大建辩称:再审申请人许峰其称与曾义勇”拆借”是为了贷款,但与本案借款无关系。许峰称我伪造条子与事实不符,我妹夫曾义勇、我与许峰在2015年10月6日均在场的情况下许峰亲自打了二份借条。2016年1月9日在再审申请人许峰在信用社向我妻子付了1.3万元,2016年2月5日通过工行卡号给我妻子付了3万元。许峰向我共副了二笔帐。我是把钱借给我妹夫曾义勇,曾义勇又将钱借给许峰。一、二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许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庄 艳 梅审 判 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郝 丽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