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雪娟与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娟,刘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042号原告:杨雪娟,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兰,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刘艳华,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下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杨雪娟与被告刘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人民陪审员 林许芳人民陪审员 苏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许文秀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